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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袭与人民防空

[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admin] [日期:20-05-20] [浏览次数:][关闭窗口]

空 袭· 

        空袭,就是使用航空器、导弹等兵器对地面(下)、水面(下)目标进行的袭击。空袭一般可分为常规空袭与非常规空袭。非常规空袭主要指使用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大规模杀伤和破坏性武器的空袭。除此之外都属常规空袭。

  空袭的产生与发展
        空袭是随着飞行器用于战争而产生和发展的。在1848年至1849年的奥、意战争中,奥地利军队为了镇压威尼斯的反奥起义,使用了200个小型自由气球,携带着“利布鲁”炸弹,企图将其送到威尼斯上空,但由于风的影响,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这是最早的空袭。1903年美国莱特兄弟发明了世界上第一架有动力可操纵的飞机。飞机的出现,引起了欧美各国军事当局的高度重视,很快被用于军事目的。飞机正式参战是在1911年的意土战争。1911年10月23日,意大利飞行员皮亚扎上尉驾驶一架“布莱里奥”飞机飞往的黎波里与阿齐齐亚之间的土耳其阵地上空进行侦察。11月1日,意大利飞行员朱里奥.加沃蒂少尉驾驶“鸽”式飞机,在北非塔吉拉绿洲和艾因扎拉地区向土军阵地投下了4颗各重2千克的“西佩利”式榴弹。这是世界飞机作战史上的第一次空袭。之后,空袭便成为一种新的作战样式,登上了战争舞台。
        飞机出现并应用于战争以后,防空袭就应运而生。世界上有组织地保卫后方城市的防空,是从英国开始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对伦敦空袭110多次,造成4000余人伤亡。来自空中的威胁,引起了英国对城市防空的极大重视。1917年8月,伦敦成立了“防空指挥部”,先后采取了许多防空措施。如在市区实行灯火管制,构筑防空洞,疏散居民,建立空袭警报报知勤务等,取得了良好的防空袭效果。此后,其他国家也争相仿效,逐步形成了保卫城市居民和经济目标的防空袭体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我国南京、重庆、上海等大、中城市屡遭空袭。日本在侵华战争八年间,共出动飞机25000多架,投下各种炸弹2l万余枚,炸死炸伤城市平民55万余人。在造成重大灾害的同时,也促进了群众性防空活动的开展。
        随着航天、航空技术的发展,空袭兵器性能发生了质的飞跃,各种高性能的战略战斗轰炸机,以及空中侦察机、电子战飞机、空中加 油机等投入使用,使空袭命中精度和远程作战能力空前提高,空袭在现代战争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1991年的海湾战争,整个战争历时42天,空袭为38天。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的空袭,从3月24日开始到6月lO日,历时78天,没有派任何地面部队,出动飞机32000余架次,运用各种高技术空袭手段使南联盟的铁路、桥梁、民用机场等设施遭到严重破坏,经济损失达6000多亿美元以上。由此可见,现代战争对防空袭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的实践证明,防空袭作为一项战略防护措施,在现代战争中越来越显示出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防空·
一、人民防空的定义及简况
        人民防空,是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行动,简称人防。外国多把民众参与实施的战时防空与平时救灾相结合,称为民防。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为对付美国和国民党空军对我国东北和沿海城市的袭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了《关于建立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1951年,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正式成立。50多年来,人民防空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制定了一整套的人民防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建设了相当数量的人民防空工程,建立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络,组训了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对公民进行防空知识教育,制定防空袭预案和保障计划,为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打下了一定基础。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了第7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人民防空事业走向法制化,表明我国的人民防空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二、人民防空的方针和建设的基本原则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人民防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必须走有中国特色的建设之路,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人民防空与要地防空、野战防空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救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
         三、人民防空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全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作用不仅仅是在战时,而且在平时也得到充分的体现。人民防空的设施、设备,如工程、通信警报网络等,除保密部位外,都可以开发利用,为国家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服务。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平时坚持岗位练兵,在发生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工业事故时,可以投入抢险抢修,抗灾救护,为减轻灾害损失发挥重要作用。公民通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掌握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求生技能,在平时遇到突发灾害或事故时,就能有序地进行自救互救,保护自己,减少伤亡。
        四、人民防空的任务和防护措施
        人民防空的任务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的防护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群众自身采取的防护措施,通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熟悉和掌握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求生技能等,达到自救互救、自我保护的目的。二是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的防护措施,主要是按照人防的要求,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设施,做好城市人口疏散和安置的准备,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和抢修方案,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等,达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五、组织和个人的人民防空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这一规定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得到的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是:防空袭疏散、掩蔽、医疗救护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依法履行的人民防空的义务是: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训练,开展相互救助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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